从"买房专属"到"全链安居":国务院公积金新政深度解读

搜狐焦点长沙站 2026-08-21 09: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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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扩大提取范围,推动住房公积金从购房支持向“购、租、修、养”全链条保障转型。

2026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这是继2002年、2019年两次修订后,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的第三次系统性大修,共涉及20条修改内容。此次修订不仅回应了亿万缴存人多年来的核心诉求,更标志着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单一的购房支持工具,正式向覆盖"购、租、修、养"全链条的住房保障体系转型。

一、政策背景:为何此时大修公积金条例?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试点、1999年国务院颁布条例以来,已运行超过30年。截至2025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超过1.7亿人,缴存余额逾10万亿元。然而,随着住房市场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优化"、人口流动从"本地就业"转向"全国流动"、就业形态从"标准雇佣"转向"灵活多元",原有条例的滞后性日益凸显。

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在近十年内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2026年1月,《求是》杂志发文再度强调这一方向;随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将公积金改革列为年度重点任务。

此次国务院条例修订,正是将前期政策探索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一步,也为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二、核心突破一:提取范围大幅拓宽,公积金不再"沉睡"

此次修订最直观的改变,体现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扩容上。原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仅有6项,修订后增至9项,且每一项的内涵都有实质性拓展。

首先是租房提取的"零门槛"化。原条例要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方可提取,实践中这一比例门槛往往让大量租房者望而却步。新条例直接删除该限制,明确"支付房租的"即可提取。

这意味着,无论房租占收入比重多少,缴存职工均可依规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对于在一线城市工作、房租支出占收入30%-50%的年轻群体而言,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政策。

其次是"装修"与"物业费"首次入法。新条例明确将"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纳入法定提取情形。

这一修改具有标志性意义——公积金的使用逻辑从"支持购房"延伸至"支持居住",承认了住房消费不仅发生在交易环节,更贯穿房屋持有全周期。据中指研究院统计,2026年以来已有超130个城市扩大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涵盖物业费、装修费、购房税费等场景。

此次国务院层面予以确认,将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制度。

第三是兜底条款预留政策空间。新增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为后续创新留下接口,未来如适老化改造、电梯更新、房屋安全检测等支出,均有可能纳入公积金支持范围。

三、核心突破二:效率革命,从"跑断腿"到"指尖办"

新条例对管理服务效能的提升,集中体现在时限压缩与数字化建设两个维度。

审批时限大幅缩短。提取审批从原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保持不变,但贷款审批从原有的15日压缩至10日内。

更重要的是,条例新增专门条款,要求"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这意味着,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从地方倡议正式上升为法定要求。对于每年数以千万计的跨城就业者、流动人口而言,不再需要为转移公积金而两地奔波,不再需要因缴存地和工作地分离而被拒贷。南京已将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安徽全省,苏皖两省29个城市实现互认;

此类探索将在全国层面加速推开。

四、核心突破三:灵活就业人员"入编",制度覆盖面历史性扩展

新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这是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为灵活就业人员打开制度大门。据统计,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包括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自由职业者等。这一群体长期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既无法享受低息贷款,也无法积累住房储蓄。2021年,住建部曾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试点,此次修订将试点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并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为"自愿"性质,与在职职工的"强制缴存"有所区别,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这既尊重了灵活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现实,也为各地因地制宜预留了空间。

五、核心突破四:投资渠道拓宽与风险防控并重

在资金使用端,新条例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障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相较于原条例仅允许购买国债,新增"政策性金融债"为公积金增值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工具。政策性金融债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有助于提升资金收益。

与此同时,风险防控力度显著加强。条例要求建立全面完整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骗提、骗贷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违法提取的,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违法获得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5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

这一"双罚制"设计,既保护了守法缴存人的权益,也对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此外,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罚款标准,从原来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大幅提高至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显著增强了执法刚性。

六、深层意义:公积金制度的范式转型

综观此次修订,其价值不仅在于具体条款的增减,更在于制度逻辑的深层转变。

从"购房工具"到"安居保障"。条例第一条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新增"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这一表述的调整,标志着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从"帮助职工买房"转向"支持职工安居",与当前住房发展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型高度契合。

从"地方分割"到"全国一体"。全国互认互认、异地便捷办理的要求,打破了长期以来公积金管理的属地壁垒,使这一制度真正适配人口全国流动的时代特征。

从"单位依附"到"个体普惠"。灵活就业人员的纳入,使公积金制度从传统的"单位—职工"二元结构,向覆盖所有劳动者的普惠型制度迈进,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七、展望:新政落地仍需配套跟进

尽管条例修订意义重大,但政策红利能否充分释放,仍需关注后续配套。一是各地需尽快出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细则,明确缴存基数、比例、补贴等关键问题;二是数字化互认互贷涉及跨区域数据共享,需要打破技术和行政壁垒;三是装修、物业费等新增提取情形的认定标准、额度上限,有待各地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明确。

2026年9月20日,新条例将正式施行。对于1.7亿缴存职工和潜在的2亿灵活就业人员而言,这不仅是一次政策更新,更是一场关于"住有所居"的制度承诺。当公积金从账户里的"沉睡数字"转变为租房、装修、物业、贷款的全能助手,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底座,也将因此更加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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